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競業禁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曾益盛

  • 當事人
    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75號原   告 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春 訴訟代理人 王信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龍間競業禁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3,000元,惟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違反競業禁止合約書,非因身分或人格權起訴,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然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利益),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並扣除已繳納之新臺幣 3,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蔡雲璽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