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29號
- 原告
- 陳柏偉
- 兼訴訟代理人
- 吳佩樺
- 被告
- 華爾街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簡仲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1日上午 9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本裁定後14日內就原告二人之工作年資與資遣費提出計算方式與依據(如兩造間僱傭契約或原告歷年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明細),並且儘速補正原告陳柏偉之委任狀。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