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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2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張志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29號

原告
陳柏偉
兼訴訟代理人
吳佩樺
被告
華爾街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簡仲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1日上午 9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本裁定後14日內就原告二人之工作年資與資遣費提出計算方式與依據(如兩造間僱傭契約或原告歷年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明細),並且儘速補正原告陳柏偉之委任狀。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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