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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5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52號

原告
鄧杏如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天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七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紙在卷可查,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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