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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8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81號

原告
黃郁芬
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法扶律師
被告
台灣創先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426,079元部分,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630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發給離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總計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 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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