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81號
- 原告
- 黃郁芬
- 訴訟代理人
- 蔡錦得法扶律師
- 被告
- 台灣創先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耀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426,079元部分,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630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發給離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總計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 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