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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9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94號

原告
呂宜儒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葉鞠萱律師
被告
威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昌慧

上列被告與原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4 日命被告於收受通知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2 年6 月6 日送達被告公司,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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