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94號
- 原告
- 呂宜儒
- 訴訟代理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葉鞠萱律師
- 被告
- 威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昌慧
上列被告與原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4 日命被告於收受通知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2 年6 月6 日送達被告公司,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