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0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05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鄭宇芹
- 即債權人
- 高士翔
- 即債權人
- 李承達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金大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秉蒼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台灣環宇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環宇直播衛星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宇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士翔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承達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宇芹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宇芹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宇芹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