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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0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05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鄭宇芹
即債權人
高士翔
即債權人
李承達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金大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蒼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台灣環宇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環宇直播衛星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宇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士翔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承達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宇芹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宇芹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宇芹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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