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李秉蒼、黃宇然
- 原告鄭宇芹
- 被告金大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環宇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高士翔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元,及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05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宇芹 高士翔 李承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大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環宇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環宇直播衛星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宇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士翔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承達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宇芹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宇芹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宇芹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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