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3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36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羅五湖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高薾國際創意時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立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捌拾肆元,及(一)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四)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