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8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6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鄭怡齡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滕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淑芬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劉崇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伍佰陸拾玖萬伍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