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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4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42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洪火鐲
代理人
陰正邦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洪祺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洪祺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分別請求債務人應背書轉讓世都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共73萬股予聲請人,及同意轉讓世都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共150萬股予聲請人,上列請求均非金錢債權、代替物之請求,核非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所定之請求適格,該部分之聲請不予准許,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42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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