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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4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40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蔡卓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錚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菘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13405 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錚邦有限公│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267800│司│5月27日起  │││││0元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3405號)
  一、原告持有被告錚邦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102 年05
    月25日、高雄銀行博愛分行第000000000 號帳戶,面額
    新臺幣2,678,000 元(票號BLH0000000號),經被告桔
    莨工程有限公司背書轉讓之支票乙紙(證據),詎經原
    告於附表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被以存
    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退票。嗣經原告屢次催討仍置
    之不理,迄今仍不為清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
    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
  二、爰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率6%計算之利息,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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