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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3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33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向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馥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台灣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兼法定代理 許文彬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昀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玲

一、債務人台灣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文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昀悅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上三項所載債務人有任一方向債權人為清償,於其清償金額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即免除給付之義務

五、債務人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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