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5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51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友善的狗文化活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光遠
- 代理人
- 陳鎮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金玉、廣豐國際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周金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