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8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88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日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財 住同上
-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鉅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陳明利息起算日(得自退票日起算),並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票號:IN0000000 應含清晰之退票日期)。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