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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3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38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豪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巨頌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悅豐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世君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台灣易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炳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豪洲國際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悅豐運通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伍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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