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鄭巨頌、鄭世君、羅炳光
- 當事人豪洲國際有限公司、悅豐運通有限公司、台灣易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豪洲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38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豪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巨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悅豐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世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易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炳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豪洲國際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悅豐運通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伍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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