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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
    黃惠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47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惠君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1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矽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矽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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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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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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