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
    黃惠君矽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47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惠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矽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盤 黃詠貴 陳全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