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4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47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黃惠君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赫金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健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