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7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79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純枝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聯興數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寶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貳佰捌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8790號) 債務人聯興數位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累積 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 迄今尚有電信費266283元,專案補償款0元,共計新臺幣266 283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 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