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7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79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聯興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寶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貳佰捌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8790號)
  債務人聯興數位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累積
  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
  迄今尚有電信費266283元,專案補償款0元,共計新臺幣266
  283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
  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