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9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90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戴仰莉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陸百新、青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超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對債務人超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原因事實。
二、陳明對陸百新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三、本件訴訟標的有無合一確定之必要?如無,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 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