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5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50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代理人
- 范智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新鉅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煒杰
- 法定代理人
- 蔡曉雯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蔡長洪
曾秀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柒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