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6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62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頂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郁 同上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金德即揚新工程行
- 即債權人
- 王國欽即盛弘汽車電機行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中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鴻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金德即揚新工程行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國欽即盛弘汽車電機行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頂騰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