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
    花旗萬和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蕭穎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57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和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志謙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穎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壹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