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0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01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安全開發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純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建燁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01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建燁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