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8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85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美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意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姿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除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聲請人無請求權,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