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7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71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奇茂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永銘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祥宇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品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