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9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96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建德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蘇玉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蘇玉麟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息按年息6%計算之依據,該裁定於102 年10月1 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並於102 年10月11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該利息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