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9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99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代理人
- 施並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京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蕹元(原名陳偉民)
- 法定代理人
- 陳彩鳳
- 法定代理人
- 游東益
- 法定代理人
- 葉亮辰
- 相對人
- 陳蕹元(原名陳偉民)
- 即債務人
林芸亦(原名林淑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捌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