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4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43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超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忠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美福石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貳仟叁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叁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零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陸萬伍仟零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