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6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60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蘇活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政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光年科技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能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