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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2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25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代理人
林明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泰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漢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 102 年度司促字第28259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001 │7,000,000元  │95年5月2日 │├──┼───────┼──────┤│002 │4,000,000元  │95年6月16日 │├──┼───────┼──────┤│003 │4,000,000元  │95年6月30日 │├──┼───────┼──────┤│004 │8,000,000元  │95年8月4日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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