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8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82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匠好廣告製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貞維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星躍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叁仟捌佰叁拾貳元計算之遲延罰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