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1 日
- 原告廖俊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85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俊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典展企業有限公司、陳彥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請釋明對相對人陳彥銘個人請求票款給付之依據(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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