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1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芮得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煥棋
- 代理人
- 李岳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李碧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李碧蓮」或「李碧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