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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5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嘉郁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承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閎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叁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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