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7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余德軒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康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康廣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萬肆仟陸佰捌拾肆元肆角伍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肆萬叁仟玖佰陸拾叁元肆角貳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肆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伍角貳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肆萬叁仟捌佰捌拾肆元玖角捌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