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5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58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亭如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劉基正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榮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