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張宏嘉、葉兩傳
- 當事人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老子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89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老子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兩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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