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3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36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佳鑫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鎮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酷樂子設計工作室、鍾睦涵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究係「鍾」睦涵抑或「鐘」睦涵請陳明之,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36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酷樂子設計工作室、鍾睦涵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究係「鍾」睦涵抑或「鐘」睦涵請陳明之,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