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5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51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宏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五常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建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魏宏達
一、債務人建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魏宏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