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8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83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代理人
- 鄭宛庭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英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璧川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顏淑惠
林春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壹拾叁萬叁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佰叁拾捌萬貳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七九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利息不得機動利息,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