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1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17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亞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四海福邸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