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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
    林木桂銘陽實業有限公司林金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29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木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銘陽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金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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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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