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9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96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國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臻盛鑫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良
一、債務人臻盛鑫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臻盛鑫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金良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