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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17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173號

聲請人
元隆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舜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由銀行出具之支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內容應詳細記載票據種類、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通知人、票據號碼、發票日期、金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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