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全聲字第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全聲字第45號
- 聲請人
- 興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郎
- 代理人
- 陳世杰律師
- 代理人
- 顧念妮律師
- 相對人
- 鼎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國圡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4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