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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316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316號

聲請人
鄭素花即普立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普立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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