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3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385號
- 聲請人
- 強格欣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敏莉
- 代理人
- 梁嘉旭律師
- 代理人
- 羅婉婷律師
- 代理人
- 尤伯祥律師
- 相對人
- 劉至剛即孚貿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二年度司司字第三八五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著有規定。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此為非訟事件法第48條所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所受理102年度司司字第385號呈報清人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上開卷宗。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238號開庭通知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而為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38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之利害關係人,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