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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385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385號

聲請人
強格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莉
代理人
梁嘉旭律師
代理人
羅婉婷律師
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聲請人
劉至剛即孚貿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償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應加列第四點「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29條第3項結果,對於裁定得抗告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記載其期間及提出抗告狀之法院。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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