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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曾國烈、盧正昕、嚴凱泰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德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朱正國蔣素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朱正國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伯昆律師 代 理 人 蔣素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黃德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29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2年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乙 份在卷可查,其名下所有之車號00000-00日產小客車業經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回拍賣,此外並無其他財產及商業保險保單,有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存證信函、債務人之100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102年8月23日台壽保單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 三、承上,債務人名下已無財產可計入清算財團,可證本案已無財產可供變價分配,經本院於102年8月27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無意見,本院自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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