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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侯英豪
代理人
李艾倫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辛純昌
相對人

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17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2年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乙份在卷可查,其名下僅有鉅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債權,投資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元,有債務人之100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附卷可參,顯無清算實益,經本院於102年8月28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無意見,本院自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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